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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民居改裝之後,通過網絡發佈租賃信息,招徠外地遊客入住,這樣的行為在不少遊客看來屬於“民宿”的一種。然而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民宿”的定義,卻與遊客的理解不盡相同,這些能夠獲得合法手續的“民宿”,往往被規定位於郊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
而在大多數遊客眼中,位於城區位置,同樣將民居改造之後按日出租的住宅化糞池清理房屋,依然被視為變相涉足賓旅館業,到目前為止,賓旅館業依然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台中抽水肥
四個房間分屬兩傢“服務式公寓”
松江公安分局中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位於松江區某廣場商務樓內,部分商戶以酒店式公寓的名義,在攜程、美團、藝龍等網站上發佈瞭招租信息,但其實際經營業態為“賓旅館業”。
獲取這一線索後,民警對該廣場四棟商務樓的酒店式公寓開展清查。當日,民警即在四個房間內發現有違法租賃現象。經查,四個房間分別屬於兩個服務式公寓,四個房間內的客人均在上述房間內居住一天,且未登記身份信息。警方隨後找到兩傢“服務式公寓”的負責人王某、邱某,兩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據介紹,兩人違反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傢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目前為止,賓旅館業仍然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需要取得相關資質。
打擦邊球的“日租房”:租賃房?民宿?賓旅館?
松江警方將王某和邱某經營的“服務式公寓”認定為“日租房”,即“未取得酒店、賓館等場所的經營許可,私自將房屋以計時、計日方式租賃給他人並不當牟利的違法行為。”
“日租房的安全隱患是顯而易見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日租房”沒有登記註冊合法工商手續,自然也沒有通過消防和衛生部門的安全檢查,住宿人員采用本人身份證實名登記入住的要求也無從落實,監管近乎“真空”:“不僅容易引發經濟糾紛案件,還在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隱患和漏洞,甚至極易成為各類違法犯罪分子藏匿的窩點。”
“日租房、短租房和正規的租賃房之間存在明顯區別,警方的認定沒有問題。”據業內人士稱,一般的租賃房周期至少三個月以上,雙方簽訂合同,按規定還須備案。因其面對的租客是需要較長時間自行生活的,因此一般的民居即可滿足要求。而“日租房”從經營模式上看更接近賓旅館,但一般的民居或商務樓房間不可能具備賓旅館應達到的條件。
然而打開網站和各類手機APP,這類基於居民樓或商務樓的日租房信息並不少,且有不少都冠以“民宿”之名,甚至在不少以“民宿”為主打特色的手機APP裡也充斥這樣的日租房信息。
“從法律上來說,這樣的‘日租房’的確是不合法的。”據一些業內人士介紹,因其價格實惠、地段便捷,有些還具備自身特色,傢居環境優渥,因此頗受歡迎。
“民宿”的不同理解:特色賓館還是“共享”公寓?
記者走訪發現,不少市民和遊客更傾向於將這些位於城區、環境良好的“日租房”歸於“民宿”。武漢來上海旅遊的陸先生曾經住過虹口區一戶位於黃浦江畔的頂層民居:“裝修非常有特色,可以俯瞰黃浦江,是我旅遊最好的居住體驗,而且才800元一晚上。”北京來滬的時先生選擇瞭衡山路附近的一個帶院子的房間:“雖然不算安靜,但是周圍環境特別好。而且很熱門,我想多住一天都不行。”
不過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給兩位遊客留下美好印象的“民宿”並不合法。今年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傢旅遊局聯合印發《農傢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被認為從國傢層面首次對農傢樂(民宿)的消防問題進行明確台中洗水塔推薦,該導則中“農傢樂(民宿)是指位於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適用於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的農傢樂(民宿)”。
“現在對於‘民宿’的理解不大一樣,現在能夠合法辦理手續的民宿,其實大多數已經跟賓旅館差不多瞭,算是‘特色賓旅館’。上海目前在浦東川沙地區試點的民宿,其實也是這樣。”
但有些人心目中的民宿,就是入住到當地人傢裡,而不是特別為遊客打造的居住環境:“這樣的民宿更接近於‘共享’的概念,大傢共享一個城市的住所。”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如何真正讓大傢個性化的需求得到滿足,同時又確保市場不被低劣的‘日租房’所侵占。”
“從共享單車到民宿,網絡對我們的生活改變巨大,也對社會治理提出新的挑戰。”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互聯網將消費和生活需求的“碎片”關聯拼接起來,這些新興行業會帶來法律法規的“空白”地帶:“如何既守住安全底限,又讓個性得到釋放,這是未來治理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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