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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夥同他人在公交車上伺機作案。李某趁被害人高某不備,將手伸入高某口袋欲實施盜竊時被高某發現。李某不死心,又來到一名女乘客身旁,欲再次實施盜竊被高某提醒女乘客而未得逞。李某心生怨恨,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和同夥一起強行將高某推搡下車,毆打高某,並用匕首將高某右臂刺傷後逃跑。兩天後,李某再次竄上該路公交車,又意圖扒竊乘客牛某財物,牛某發現後將李某伸進自己口袋內的手打掉。李某謊稱自己被打傷,亮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欲強拉牛某下車,被公交車司乘人員合力將刀奪下,後眾人將李某扭送至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財物,在被被害人發現後仍不收手,公然持匕首將被害人捅傷,其態度之囂張,行為之惡劣為法律所不容。李某在刑滿釋放5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三秦都政府研發補助計畫政府創業補助計畫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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